一、企业信息公示的基本要点
《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以下信息,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年度公示信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目前已实现与税务、人社、海关、商务等部门的年报事项“多报合一”,相关信息一次填报,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数据互认共享。
(二)即时公示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⑤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组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有哪些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申请修复失信违法记录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l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履行年报公示、即时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即时公示信息。
l 个体工商户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补报年报(补报后系统会自动恢复为正常状态,不需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l 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纠正虚假信息。
l 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提出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认后,向列入机关提出移出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以上情形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①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③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④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上的公示日期起算。已满三年最长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无需主动申请信用修复。
四、如何申请修复失信违法记录?
(一)方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后点击进入“信用信息修复”模块上传相关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纠正违法行为相关材料)申请修复。
(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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