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信息公示的基本要点有哪些?
《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以下信息,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年度公示信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目前已实现与税务、人社、海关、商务等部门的年报事项“多报合一”,相关信息一次填报,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数据互认共享。
(二)即时公示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⑤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⑥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组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有哪些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三、申请修复失信违法记录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履行年报公示、即时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即时公示信息后,向列入机关提出移出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2、个体工商户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后,不需申请系统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信用。
3、因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向列入机关提出移出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向列入机关提出移出申请,办理信用修复。
(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1、轻微违法失信信息:
①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②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2、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④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3、一般违法失信信息:
除轻微、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最短公示期三个月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以上“符合规定条件”指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如何申请修复失信违法记录?
(一)方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后点击进入“信用信息修复”模块上传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申请修复。
(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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