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哪些注意事项?

2016-07-27 12:03:17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有哪些?
        答:目前实施的是公司、分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12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12类主体”)的设立和变更和上述市场主体的换照。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时间及过渡期是什么?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7年年底将全部完成。这个时间段称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执照有效。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未换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执照将无效。

(三)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还需要发放吗?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后,不再发放和更换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还发放吗?
        答: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组代管中发【2015】46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也不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一照一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如何构成的?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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