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6-07-28 09:33:07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经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同意。
        ●属转租的,应经产权人同意转租。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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