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6-07-28 09:50:36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盖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盖章)。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经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同意。
●属转租的,应经产权人同意转租。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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